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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旧机电产品”?
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旧机电产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已投入使用(不包括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的测试和调试),仍保持基本功能及一定使用价值的;
2. 未投入使用,但已超出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3. 未投入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出现明显有形损耗的;
4. 新旧部件混合组装的;
5. 经过翻新的。
(二)哪些产品属于“重点旧机电产品”?
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被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8年第5号令》(关于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第三条规定,重点旧机电产品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类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环境污染等方面。对于重点旧机电产品,实施限制进口管理。第四条规定《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三)如何管理进口旧机电产品?
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7号,商务部令2018年7号修改),我国对机电产品进口实施分类管理,包括:
(一)禁止进口
(二)限制进口
(三)自由进口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有哪些?
根据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关于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包括:
1.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
2. 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监视器等。
3. 使用氯氟烃物质作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
4. 使用氯氟烃物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旧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等,具体详见《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管理旧机电产品进口的关键要点
依据《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8年第5号令,经商务部2018年第7号令修订),在进口受限的旧机电产品时,需遵循以下注意事项:
1.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已被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该目录由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对外公布。
2. 对于《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列出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进口许可管理。进口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必须向商务部申请,并获取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版)》





办理《进口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依据《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2008年第5号令)的规定,旧机电产品的最终用户需向商务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对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的详细说明。
2. 填写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3. 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 制造年限的证明文件,以证明申请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生产年份。
5. 申请单位对设备状况的详细说明。
6. 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文件。

关于自由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管理措施:
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
1. 为监控机电产品进口动态,我国对某些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施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2. 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共同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3. 进口被列入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包括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重点禁止事项包括:
1. 禁止申报进口《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或将其伪报为目录外的产品进口。
2. 不得将旧机电产品申报为新品进口。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时,产品名称需标明“旧”或“二手”,并注明“旧机电产品”在标记唛码及备注中。
3. 不得将需申领许可证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伪报为无需许可证的一般旧机电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得无证入境。
4. 设备未经海关检验合格并允许使用,不得擅自开箱解封、调试使用。
特别提示:
1. 海关并非对所有旧机电产品进行检验,仅对列入《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检验,包括金属制品、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医用家具、办公室用金属家具、各种灯具及照明装置等七大类产品。
2.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和监督管理。对于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进行装运前检验。


















